“逃逸式”辞职背后的最终的原因在于“逃逸式”腐败,有别于正常的党政干部的退出机制,是一种带病离职的形态,提前退休或辞职只是行为人放出的“烟雾弹”,企图蒙混过关、安全着陆、逃避监管。
中国建设银行机构业务部原总经理黄曦,曾被当成银企“旋转门”式腐败的典型予以通报。
2018年7月,54岁的黄曦从中国建设银行离职,一个月后就入职了知名房地产企业泰禾集团,担任执行副总裁,分管资金部,领取高额“安家费”和薪酬。
不久后,泰禾便与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签署了一份100亿元的融资协议,解决了泰禾的燃眉之急。
黄曦在泰禾工作了4年,在集团内部很有名气,被当地员工称为“资金大拿”。泰禾集团董事长黄其森,在一次内部饭局上,点名感谢黄曦在困难时不离不弃。
然而,这样的好日子并未持续多长时间。2022年5月,黄曦被查。通报称,黄曦在职时“提前筑巢”,离职后“权力变现”,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1982年,张建军从中南大学经济学专业本科毕业,而后分别取得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和博士学位。1995年6月,他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开启了长达20余年的金融管理之路。
“张建军在金融领域资历很深,还是拥有博士学位的学者型官员。大家都以为他会在这样的领域深耕至退休。”知情人士说。
然而,在2016年底,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张建军突然辞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职务,担任江苏三胞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短短一年之后又出任地产公司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及副主席,年薪高达350万元。
今年7月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广东省纪委监委公布消息:张建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广东省深圳市监委监察调查。
这类党政干部由于其在官场经营多年,把持着特定的行业资源,待时机成熟时,便“华丽转身”为商人。他们有的到关联公司控股,有的直接开设公司,有的扶植代理人作隐名股东,其实都是利用在任期间经营的权力圈子为其后来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更有甚者,这些“商人”能够直接垄断某一行业或领域,导致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加剧。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吕洪民曾是一名有着深厚法学功底和法律素养的法官。但随着理想信念的动摇,他的是非观念发生颠倒,快速跌入欲望的深渊。吕洪民对事物的判断彻底失去了原则,开始“关照”受贿对象。
妻子田某则成了吕洪民腐败路上的“助推器”。在吕洪民任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该院部分法官要想得到吕洪民的认可或者因工作失误希望求得吕洪民原谅,只有一个方法,就是“找田某”。最后的事实也证明了这样的解决方法的有效性,对田某的“枕边风”,吕洪民无不悉数照办。有多人为了让案件得到关照,想方设法地找到田某,再通过田某让吕洪民向相关办案单位“打招呼”。在吕洪民的十余起受贿事实中,多起与田某有关。
此外,吕洪民还受儿子、外甥等亲属请托违规干预多起案件,从民事案件到刑事案件,从审判到执行,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都有涉及。
吕洪民曾一度想通过离开现在的岗位来逃避纪法的处罚。他在忏悔书中写道:“我自己根本收不了手。怕被查处的恐惧告诉我,只有离开这个岗位才能让我停止。”
从2019年6月开始,吕洪民先后多次向吉林省高院党组提出辞职的请求,连自己的办公室也已经收拾干净,但是没有正真获得组织的批准。
2021年4月,吕洪民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依法没收其受贿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这一类型的“逃逸式”腐败是指那些“带病官员”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动过程中,担心其违纪违法事实被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而妄图直接“封金挂印”,提前跑路。这些带病离岗离职的党政干部,平日里就活得提心吊胆、疑神疑鬼。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慢慢地增加,他们更是企图通过提前解职来换取“平安着陆”,幻想着拍走人后,旧账或可“一笔勾销”。
“期权腐败”,在任不收卸任收,放着长线年后被查的湖南省株洲市高新区党工委原书记、天元区原区委书记谢高进就是“期权腐败”的典型。深受组织器重的谢高进,年纪轻轻就开始担任要职,后长期担任地方“一把手”,手握重权。但他不知感恩组织,与各色老板勾肩搭背。自作聪明的谢高进和老板们约定,他在位时“尽心尽力地帮助老板发财”,老板则“尽心尽力地安排好他的退休生活”,还美其名曰:领导干部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谢高进对此的解释是,“在位时,大额的钱用不出去,收了以后也是当一个保管员而已。等我平稳退休了再把钱给我,钱就进入了‘保险箱’”。据了解,谢高进被查出的受贿款项,超过六成是其退休后收受的。
机关算尽一场空。2022年4月,谢高进接受审查调查。同年9月,谢高进被开除党籍,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同样存在“期权腐败”行为的还有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西坝派出所原所长周某。
2017年3月,担任西坝派出所所长的周某,利用辖区内某三甲医院在打击医托等方面工作需要属地派出所给予支持和帮助的职务便利,向该医院保卫处原负责人沈某“打招呼”,帮助淮安一公司违规中标该医院停车场运营承包管理项目。中标后,在周某未实际出资、管理,也没有技术、劳务投入的情况下,该公司CEO汪某向周某承诺给予其20%的利润“分红”,周某表示认可。
2018年8月,周某在调任丁集派出所所长后,自认为该医院已不在现有职权管辖区域,“风险”已经解除,就以偿还信用卡贷款为由,主动联系汪某索要“分红”。汪某兑现诺言,一次性送给周某两年“分红”共计30万元。
2020年9月,已被“双开”的周某因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的受贿数额30万元均为“期权受贿”。
这一类型的“逃逸式”腐败指党政干部在位时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利,但不急于变现贪腐利益,而是与对方商议待其离职或退休后以某种形式兑现“回报”,类似于商业上的“期权交易”。“期权腐败”多滋生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贷款审批等领域,受贿人对行贿人进行“预期性”照顾,行贿人给予“结项性”回报。由于期权交易手段更加隐蔽,腐败潜伏期拉长,受贿人更加肆无忌惮。
无论腐败之术怎么变换形式,腐败分子都不可能逃遁到“法外之地”7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消息,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陈枫被“双开”。通报中提到,陈枫为逃避纪法惩处谋划离职,是“逃逸式”辞职的典型。
“逃逸式”辞职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评为2022年度十大反腐热词。今年以来,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多名落马金融高管的通报中也出现“‘逃逸式’辞职典型”的表述。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在提及深化重点领域腐败治理时也指出要坚决纠治“逃逸式”辞职。
“逃逸式”辞职,作为腐败的新变种形式,并没多么高明的手段,只不过利用了体制内与体制外之间的监管时间差,拉长腐败战线,企图蒙混过关,一走了之,逃避监管。但无论腐败之术怎么变换形式,腐败分子都不可能逃遁到“法外之地”。
官员“逃逸式”辞职的本质终归还是公权私用腐败,只不过变换了腐败形式,使其更具迷惑性和隐蔽性。腐败分子利用监管时间差、制度短板、信息阻滞等因素,企图蒙混过关、一走了之。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我们坚持对腐败零容忍的决心和意志不动摇,腐败分子必将无所遁形。
加强源头防范,严把离退关口。“我们联合区有关部门明确公职人员辞职管理流程,首先由我们对所有申请辞去公职的干部进行廉政鉴定。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者相关举报的,我们将书面提出暂缓批准辞职的意见。”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薛杨东介绍,该区还把公职人员离职后的从业方向列入辞职审批参考范围,以防违反从业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深化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贯通协同,加大离任审计力度。去年以来,江苏省常熟市纪委监委推动市审计局围绕领导干部经济决策权、政策执行权、经管监督权和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的“三权一廉”等方面,对多名地方党政部门离任“一把手”开展审计,防止带“病”离职或退休。
完善离职退休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多方联手形成监督合力。湖北省黄石市纪委监委依托“互联网+监督”平台,与住建、市场监管、人社等多个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加强源头防范,细化兼职审批备案程序,从严管理辞职和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行为。
紧盯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关键人员。针对有关问题较为突出的国有企业领域等,湖北省宜昌市纪委监委制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防止领导人员利益冲突的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将违规经商办企业、离职退休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等问题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依托“纪巡审”联动工作机制,通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线索起底等方式,排查离职退休公职人员是不是真的存在相关违纪违法问题。
严格公职人员离职后管理,最大限度减少监督盲区。浙江省玉环市纪委监委依托“室组地”联动,根据原职务、岗位及部门特点,对离退休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负面清单”执行情况等实行跟踪监督,分层分类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常态化开展离职退休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专项整治,对曾担任重要岗位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等公职人员离职后3年内,其他公职人员离职后2年内的从业情况开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研判、全程跟踪、督导整治,截断“逃逸式”辞职的腐败变现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