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等四部门发文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行为,明确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可以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非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处级以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设限期为2年。这份名为《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同时规定,申请辞职要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企业,都要受罚。
新规出台,民众叫好。此中缘由,正是过去官场上时常被称为“老板”的领导,叫着叫着还真在退休之后做起老板来了。官员把它当成“华丽”的转身,而老百姓把它当成走了一道“旋转门”,把权力的资源从原来的一道门里走了出来,走进了企业高管的另一扇门里。
中央反腐措施及八项规定以来,职务内的贪腐行为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倚仗权力资源循利而去的脚底抹油者,并非个别。中组部等四部门新规深得民心,正是把住了这道“旋转门”,把针对正常到龄退休的领导干部权力资源控制,扩大到了越来越视作正常的辞去公务员职务的人群,并且区分领导职务与普通公务员的行业设置年限,可谓把准了又一个潜在腐败隐患的关键七寸,势必对一些希望能够通过脚底抹油、转移权力资源为己获得的人群,有着钳制的作用。
四部门新规,能够说是反腐制度笼子的加强完善与构筑。以往企业高管队伍员,随便拎一串名单,都能找到曾任高官的身影。百万、甚至千万年薪的原高官,比比皆是。事实上,即便这些原高官确实有着自身能力、实力、魅力,确实没有在此前任职时为这一些企业输出过权力,但是人们很难相信官场积累的权力资源,不会一点都不带到企业高管的经营行为之中。
四部委此次新规,不是面对公务员辞职成为常态而故意刁难设障,而是希望有效地防止一些公务员权力在手时为自己的后路做交易、做铺垫。公务员为纪律的约束而另谋高就,甚至为收入的不高而寻求高薪,这都属于人各有志的选项权利,无可厚非。但是把辞去公职的角色转换,当成权力转换的“旋转门”,这是百姓深恶痛绝的,也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法治社会所不被允许的。因此,辞职能成为常态,但权力的资源转换不有几率会成为常态。让公务员这个带有权力特征的角色辞职之后,通过严格的制度来隔断权力事后寻租的机会,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举,也是党和政府维护公信力的应有之义。
通过制度设计来防止公务员辞职“变现”,重点是制度的完善与到位的执行。《意见》虽然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必须有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并且规定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经查实的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企业,给予相应处罚。但是,2至3年时间的设限,对于久经官场的公务员、尤其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来说,“避纪”的套路并不难找,因此,给辞职的公务员设置的从业限制期,不是太长,而是应该更长。“紧箍咒”不是太紧,而是应该更紧。还应该有具体的执行方案、责任追究等细则要进一步完善,还可以让社会一起参与监督。尤其对于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应该建立更加长久的权力追溯制度,把权力的“旋转门”彻底封住。若此,方能既防止在职时的权力投资,又能防止离职之后的“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