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建立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持续降低。
1.政府切实履行发展卫生健康事业的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
2.卫生总费用是全社会用于医疗卫生服务所消耗的资金总额,由政府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和个人卫生支出三部分构成。政府健全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投入机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卫生健康领域投入力度,履行政府保障基本卫生健康服务需求的责任。建立结果导向的卫生健康投入机制,开展卫生健康投入绩效监测和评价。要持续降低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减轻居民医疗卫生费用的个人负担。
(三十九)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落实“四早”要求,压实“四方责任”,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情况稳定。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近3年辖区内未出现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3.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要求,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把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1)辖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组建高效有序的防控指挥工作体系,组织制定属地重大传染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做好人员设施设备和物资储备。
(2)辖区内各行政部门制定适合本行业特点的重大传染病防控方案和技术指南,指导所辖行业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辖区内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坚持疫情防控“五有”要求,即有疫情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适量防护物资储备、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辖区内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总体保持平稳,报告发病率不高于近5年中等水准。出现局部传染病疫情时,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能够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开展防控,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扩散传播。
5.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公共卫生科或疾病控制科(处)和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参考文件:《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
6.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传染病诊疗服务,承担医疗活动中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登记以及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有健全的院内感染控制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
7.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参考文件:《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发热门诊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8.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法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四十)多措并举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提升人均预期寿命。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规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推进医养结合服务。
10.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持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逐步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完善覆盖城乡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儿童健康服务网络,增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多措并举预防减少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参考文件:《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
11.婴儿死亡率≤5.6‰或持续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7.8‰或持续降低,孕产妇死亡率≤18/10万或持续降低。
12.立足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两个着力点,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针对生命不同阶段的主要健康问题及主要影响因素,强化干预,提供全程健康服务和健康保障,持续改善居民健康水平。人均预期寿命≥78.3岁或逐年提高。
13.辖区内接种单位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规划,合理规划预防接种服务模式,统筹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4.接种单位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关要求,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服务人群数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进行预防接种。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95%。
15.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接到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儿童的报告后,在托幼机构、学校配合下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带儿童到接种单位补种。
16.完善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医院和相关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17.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和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数量,进行儿童健康管理。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90%。[参考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18.在对儿童开展健康体检时做好眼部和视力检查工作,利用电子健康档案等途径完善0—6岁儿童视力健康档案,并随儿童入学实时转移。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儿童眼保健和视力保护健康教育。加强上下协作,规范转诊流程,发现的异常患儿,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上级机构要及时把治疗信息反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后续跟踪随访。0—6岁儿童保健和视力检查率≥90%。
19.坚持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加快建立医养结合发展的相关制度、标准、规范,持续提升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养结合能力。[参考文件:《关于深入推动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十一)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呈下降趋势。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
20.以控制慢性病危险因素、建设健康支持性环境为重点,以健康促进和健康管理为手段,提升全民健康素质,降低高危人群发病风险,提高患者生存质量,减少可预防的慢性病发病、死亡和残疾,降低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等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
21.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将社会心理健康监测、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辖区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分级建立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的专业队伍和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队伍。重大事件发生时能及时组织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干预等心理疏导措施,处理急性应激反应,预防和减少极端行为、件发生。在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对高危人群持续开展心理援助服务。定期开展重大事件心理应急处置演练。
22.加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85%。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在辖区组织并且开展精神卫生科普宣传、患者诊断复核、病情评估、治疗方案调整等。[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
(四十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千人口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公共卫生人员数、药师(药士)数和万人口全科医生数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23.辖区内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运行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卫生资源按非流动人口和服务半径合理地布局,实现人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初步形成15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参考文件:《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
24.辖区内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千人口的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公共卫生人员数、药师(药士)数和万人口全科医生数等指标达到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参考标准:
25.《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四十三)推动机场、地铁站、火车站、公路(水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配置和使用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对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慢慢地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26.推进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配置充足的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并保障正常使用。
27.积极探索将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纳入急救设备配置标准。根据辖区院外心脏骤停发生率、人口数量及密度、辖区面积、公共场所数量及类别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辖区内机场、地铁站、火车站、公路(水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包括数量、密度、点位、安装规范等。[参考文件:《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
28.开展面向公众的心肺复苏等急救知识和技术培养和训练,特别是要定期对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慢慢地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29.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和电视广播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急救知识和基本技能,促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全民普及,引导公众正确地处理突发急救事件。
(四十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30.加强医疗服务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落实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
31.完善医疗机构的安全防范机制,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尚不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根据真实的情况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巡逻必到点)。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警务室(站)民警应当组织指导医院开展安全检查、巡逻防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责任,完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医疗机构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各地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落实物防、技防系统,提高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控制能力,以及为案发事件调查取证提供支撑。[参考文件:《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3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制订工作规划和方案,加强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的监管,推动工作落实。
34.辖区内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医疗机构内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诊疗活动中无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的执业行为。
35.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采供血机构无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行为,辖区内无组织其他人卖血液、原料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单采血浆站无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浆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无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36.辖区内各种媒体及宣传场所(包括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均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无超出规定内容的其他医疗广告。医疗广告中无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的宣传内容,无对医疗机构名称、资质、荣誉、规模、医资力量等作虚假宣传,无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包括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宣传中无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作证明,无以义诊名义发布虚假违法医疗服务信息行为。打击虚假医药广告,惩处不实和牟利性误导宣传行为。
(四十五)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一定效果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
(1)制定本级政府病媒生物控制管理规定或文件,或对上级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有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病媒生物防制计划和方案。[参考标准:《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城镇》(GB/T27775—2011)]
(2)能够有效组织、动员、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3)建立居民虫情报告和防制咨询渠道,并有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居民可以通过服务热线或网站等多种形式反映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和防制咨询,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有记录、有落实、有反馈、有回访。
(1)开展辖区蚊、蝇孳生地的调查,掌握辖区孳生地的本底情况,建立主要孳生地台账,并根据孳生地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2)开展蚊、蝇、鼠、蟑等重要病媒生物的密度监测,掌握辖区主要病媒生物的种类、分布、季节消长规律和密度水平。监测点覆盖所辖各区(县覆盖所辖各街道),监测方法符合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要求,监测时间和频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结果及时向相关的单位通报。
(3)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的侵害调查,掌握辖区内社区、单位、公园、农贸市场、建筑施工工地、餐饮店、食品店、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垃圾中转站、机场、车站、通信机房等重点场所或重点行业病媒生物的侵害状况,为防制工作提供依据。
39.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一定效果治理方面要求。
(1)河流、湖泊、沟渠、池塘、景观水体等大中型水体采取疏通、换水、养鱼等措施。
(2)瓶瓶罐罐、轮胎、竹筒、坑洼等各类小型积水,采取翻瓶倒罐、清除、遮盖、填平等手段。
(3)城市道路两侧、单位、社区、城中村等场所的雨水道口,采取疏通的方式,避免形成长期积水,必要时可投放环境友好的杀蚊幼剂。
(4)垃圾中转站、垃圾桶、果皮箱等管理到位,垃圾及时清运,并定期对垃圾容器底部的陈旧性垃圾清理,避免蝇类孳生,楼栋垃圾通道封闭,厕所、垃圾运输车辆等管理良好。
(5)社区、城中村、公共绿地等外环境散在的生活垃圾、宠物粪便等及时清理。
(1)根据病媒生物的危害情况,适时开展日常防制活动,全市或县统一的防制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组织专项防制活动。
(2)依照国家标准的检测的新方法开展抗药性监测工作,了解或掌握辖区主要病媒生物对当地常用卫生杀虫剂的抗药性情况,为科学、合理用药提供相关依据。根据不同的病媒生物、不同的处理场所,选用“安全、环保、有效”的防制方法。
(3)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无证和私自混配的杀虫剂或杀鼠剂,做到科学、合理用药,无过度用药现象。充分的发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指导和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的技术优势,提高辖区病媒生物的防制水平。对政府购买的市场化服务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保证防制成效。
(5)通过综合施策、持续控制,蚊、蝇、鼠、蟑密度保持在控制水平C级标准范围以内。[参考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GB/T27770—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蚊虫》(GB/T27771—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蝇类》(GB/T27772—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蜚蠊》(GB/T27773—2011)]
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餐饮店、食品店、食品加工场所以及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食品点位等,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具体要求:
(1)门、窗:餐饮、食堂等门口安装防蝇帘或风幕机等设施,或使用旋转门、自动闭合门等,若使用纱门、纱窗,网纱密度≥16目。门缝隙6mm,木门和门框的下端使用金属包被,高300mm。食品、粮食库房门口有挡鼠板,高600mm。门、窗无玻璃破损。
(2)箅子和地漏:厨房操作间下水道出水口有金属竖箅子(栏栅),或排水沟有横箅子,箅子缝隙10mm,且无缺损,地漏加盖。
(3)管线孔洞:堵塞通向外环境的管线孔洞,没有堵死的孔洞,其缝隙≤6mm。
(5)灭蝇灯:食品加工区、就餐区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电击式灭蝇灯不得悬挂在食品加工区及就餐桌的上方。
(6)防蝇柜(罩):农贸市场、超市(人流较大的场所)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点位,加装防蝇柜(防蝇罩)或使用冷藏柜,不得暴露销售。
▶最低20℃!绵阳大降温,还有阵雨、雷雨、中雨……这份实用安全指南请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