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就分别来聊一聊这几本新规范中与咱们室内装修工程相关的一些条文:
住建部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从相关废止的规范内容中,我们大家可以发现,《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中的条文内容主要是由:
但应注意的是,新规范《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中所涉及的内容又不仅仅只是对废止条文的修整,更是对一些原有条文的完善优化。
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新规范和过去的很多规范相比有很大的变化,下面,就精选一些与室内设计相关的条文来展开解读一下。
3.1.5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 面积。
解读:从条文对比中,比较明显的可以看出,原来的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即无论阳台是否封闭),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新规范中则明确了阳台建筑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还是按1/2计算,是以阳台是否封闭为界的。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解读:从条文对比中,比较明显的可以看出,原来结构层高2.20米以下的空间区域,计算1/2面积,新规范则不计算面积。
5.3.2 供日常交通用的公共楼梯的梯段最小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人流股数和每股人流宽度0.55m确定,并不应少于2股人流的宽度。
6.8.3 梯段净宽除应符合......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宽度为0.55m+(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解读:从条文对比中不难发现,在确定梯段每股人流宽度时,取消了原有的0~0.15m的摆幅,此条改变会影响两侧扶手和中间扶手的设置原则,当梯段净宽大于1.65m(即三股人流)时应设两侧扶手,当梯段净宽大于2.20m(即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尤其在旧楼改造项目中要注意这个影响。
5.3.5 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楼梯休息平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应小于1.20 m;当中间有实体墙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0.90m。
解读:此条文中关于中间有实体墙时的休息平台净宽的规定为新增条文,设计时(特别是住宅地下室楼梯设计时)应加以重点关注,且从踏步或实体墙的最窄处算起,并注意一些特殊的墙面做法对其净宽的影响。
5.3.7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0m,楼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解读:对于楼梯净高设计这条,是废止了原有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而按照新规范的条文内容,仅公共楼梯的净高要求为强条,且没有对其他楼梯有更明确的要求,那么这可能是宽泛了设计要求,也可能是容易产生争议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设计师在选用楼梯饰面材料及相关做法的时候,依旧要考虑装饰面完成后是否满足净高要求。
5.3.10 每个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踏步高差不应大于0.01m,且踏步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解读:此条为新增条文,设计时应加以重点关注(方案阶段应先粗算楼梯踏步高度并加以核实)。特别注意,一些同一梯段首末两级踏步的楼面面层厚度不同或平台做法与梯段做法不同的情况,应避免产生大于0.01m的高差。
3、两梯(道)相邻平行或交叉设置,当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 (梁)开口边缘完成面之间的水平投影距离、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m 时,应在产生的锐角口前部1.00m处范围内,设置具有防夹、防剪的保护设施或采取其他防止建筑障碍物伤害人员的措施。
5、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当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 之间扶手带中心线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解读:从与原有规范相关条文的对比中,可以发现,新规范中明确了设置防夹、防剪的保护措施安装范围,且在条文说明中也明确了,当设置在这些公共场所自动扶梯的临空高度大于或等于9.0m时,宜在其临空一侧加装高度不低于1.20m的防护栏杆或栏板,并满足自动扶梯的荷载要求。
6.4.2 吊顶与主体结构的吊挂应采取安全构造措施。重量大于3kg的物体,以及有振动的设备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6.15.4 吊顶与主体结构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重物或有振动等的设备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并应进行结构计算,满足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宜设钢结构支撑架或反支撑。
解读:从条文对比中可发现,新规范中明确了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的设备重量最小值要求。将吊杆长度大于1.5m时设置反支撑设为强条,或可有效提高施工质量,降低安全隐患。
6.6.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 (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安装牢固,并应能承受相应的水平荷载;
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临空高度在 24.0m 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 24.0m 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
解读:从条文对比中可以发现,对于需设置防护栏杆的楼梯已不仅仅针对室外楼梯,而且包含室内、室外等楼梯的临空部位;而临空部位防护栏杆的设置要求也不再根据临空高度进行区分,而是统一要求垂直高度不应低于1.1m。
6.6.3 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取防止攀爬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解读:单从条文内容上看,似乎是一样的,此旧条文已被废止,但是若翻看新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可发现:栏杆(栏板)上的花饰或栏板之间的缝隙,无论是水平还是垂直,其净距均不应大于0.11m,防止摔倒头颅卡住危险发生。
那么,这里强调了无论是水平还是垂直,只要栏杆(栏板)间存在缝隙,那么其净距均应符合不大于0.11m的要求。
6.6.4 公共场所的临空且下部有人员活动部位的栏杆(栏板),在地面以上0.10m高度范围内不应留空。
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解读:从条文对比中,显而易见,将原有规范中的“不宜”改为了强制性的“不应”。为了防止从栏杆镂空处掉物伤人,特规定这些部位的栏杆在离楼地面0.10m范围内不应留空的要求。
住建部批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从相关废止的规范内容中,我们不难发现,《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涉及了很多部规范,修改调整完善的内容也比较复杂。经过对比发现,有些条文是废止了,有些条文是合并了,还有一部分条文其实是继续延用了,只是新条文更完整明确具体地表述出来。
那么,与室内设计关系最紧密的内容主要就是新规范中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前面说了新规范和过去的很多规范相比有十分复杂的变化,下面,就主要看一看新规范中与室内设计相关最紧密的条文,即章节6.5建筑的内部及外部装修来展开解读一下。
6.5.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4.0.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解读:从条文对比中可发现,新规范中明确了不可擅自调整的具体内容,对于装饰工程与防火功能的关系要求更加的紧密、严格。
4.0.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解读:从条文对比中可发现,为了保证消防安全,使人员疏散过程更简单便利,新规范中对于不应使用镜面反光材料的位置范围扩大了,基本上所有用于消防救援及疏散的空间位置都不可使用,以免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疑问和、误解及损伤的情况。
6.5.3 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解读:从条文对比中可发现,新规范中不仅要求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采用A级装修材料,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的材料燃烧性能也应采用A级。
6.5.4 消防控制室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顶棚和墙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等消防设备间;
4.0.9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0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解读:从条文对比中可发现,新规范更加明确具体地细化了相应房间所需要采用的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
住建部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0-2022,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2022被称为最严格的防水技术规范,涵盖建筑和市政两个大范畴。对于此规范战略方针,可以总结为“因地制宜、以防为主、防排结合、综合治理”。同时,对于防水的等级要求及使用年限更加严格。
新规范从防水工作年限、防水类别、各部位工程要求、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多维度都提升要求。下面,就看一看新规范中与室内设计相关的条文展开解读一下。
解读:对于室内防水设计工作年限,除了《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外,未查阅到相关规范明确说明,属于新增条文,即便与《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对比,也是要求范围扩大至所有室内工程,而不仅是住宅项目。
解读:经查阅发现以往的规范条文中并未对住宅室内的防水等级及防水层道度提出明确要求,属于新增条文,要格外的注意,室内楼地面及墙面的防水做法都变得更加的严格。
4.6.3 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应设排水坡,并应坡向地漏或排水设施,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0%。
4、装饰层宜采用不透水材料和构造,主要排水坡度应为0.5%~1.0%,粗糙面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0%。
解读:从条文对比中可发现,新规范中简单明确的表述了在设置排水坡时,其坡度不应小于1.0%,更利于楼地面快速排水。
4.6.4 用水空间与非用水空间楼地面交接处应有防止水流入非用水房间的措施。
1、卫生间、浴室和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等墙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水层高度宜距楼、地面面层1.2m;
2、当卫生间有非封闭式洗浴设施时,花洒所在及其邻近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8m。
解读:从条文对比中可发现,新规范中对防水的高度要求有所升级,明确了淋浴喷淋口高度及防水高度的设置关系,完善了墙面别的部位泛水高度的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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