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杨柳一面街回迁房区域红线范围内未征收的住宅及非住宅类建筑物、构筑物(以最终出让地块范围为准)。
解放路以西、南厂路以东、南新道以南、汽车三站以北区域国有土地上非住宅类建筑物、构筑物;解放路以东、规划解放路以西、南新道以南、宋南平房13排(含)以北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及非住宅类建筑物、构筑物(以最终出让地块范围为准)。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原点及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原点及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二)本征收决定作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屋子的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应当积极努力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与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中心按照《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原点及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原点及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相关标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原点及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补偿方案》
2.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原点及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设计,对路南区原点及东部片区进行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区域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原点及东部片区(南新道以北、复兴路以西、新华道以南、车站路以东区域;南新道以南、复兴路以西、京山线以东、地震遗址公园——庞大汽贸总部以北区域;复兴路以东、南新道以南、陡河以西、吉祥路以北区域)按市规划部门划定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类建筑物、构筑物。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三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三种方式之一。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土地性质、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齐全的,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均由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下达房屋征收决定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方案一:置换比例按被征收住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置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原始设计住房内无厨房、卫生间的平房为1.5倍,各自楼和原始设计住房内有厨房或卫生间的平房为1.4倍。与此方案相配套的政策:
(1)因房屋设计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买;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每平方米26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市场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安置用房面积少于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征收人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2)置换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买;超出45平方米部分,10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26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市场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先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足5平方米。
(3)安置住房分摊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计入超安置标准面积购房支出基数,但应交纳其他费用。申请安置两套住房的,只能选择一套安置住房按上述规定办理。
方案二:置换比例按被征收住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置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原始设计住房内无厨房、卫生间的平房为1.85倍,各自楼和原始设计住房内有厨房或卫生间的平房为1.7倍。与此方案相配套的政策:
(1)因房屋设计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安置用房面积少于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征收人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2)置换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市场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先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足5平方米。
已购无院落公有平房、未购买院落土地使用权的公有平房,选择已购公有平房的方案一,置换比例为1.4倍;选择已购公有平房的方案二,置换比例为1.7倍。
方案一:平房置换比例,按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置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土地为出让性质的为1.8倍,土地为划拨性质的为1.7倍;二层楼房置换比例,按住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出让土地的为1.55倍,划拨土地的为1.45倍。
方案二:平房置换比例,按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置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土地为出让性质的为2.05倍,土地为划拨性质的为1.95倍;二层楼房置换比例,按住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出让土地的为1.7倍,划拨土地的为1.6倍。
安置用房面积少于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征收人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置换比例按被征收住房产权登记面积计算,置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土地为出让性质的为1.5倍;土地为划拨性质的安居工程楼房为1.45倍,置换后安置住房为完全产权。与此方案相配套的政策:
(1)因房屋设计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原因,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安置用房面积少于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征收人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2)置换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房,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市场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45平方米以内超出置换标准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先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足5平方米。
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木制、铝合金、塑钢单层门窗)不另作评估,包含在房屋评估作价中;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及附属房屋、附属物,另行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2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发放一次,选择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安置住房方式的发放两次。每次低于350元的,按350元发放。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计算。每月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选择按比例置换及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安置用房或调换用房达到入住条件为止。需要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月起暂发放12个月;利用现房进行按比例置换或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月起发放1个月。达到入住条件后,由于被征收人原因不按期迁入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利用住宅作经营用房的,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按被征收房屋经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
(一)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资规、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认定结果区分情况进行评估,予以相应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被征收住房产权人夫妻一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双方仅有一套私有住房,安置标准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中4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再缴纳房款。超出45平方米以外部分的房款按所选方案相应规定执行。
(二)土地证登记范围内,院内主正房以外的厢房、厨房等附属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进行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另行给予其评估价款25%的补偿款。
被征收住房主正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以申请两套安置住房,但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按置换标准面积就近户型予以安置,需另行交纳一套住房设施设备增加费5000元。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土地使用证范围内超出产权登记范围的主正房,不能按比例置换安置住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五)选择按比例置换方式的,院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减去被征收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超出主正房产权登记面积1.2倍以上部分,按基准地价给予货币补偿。此补偿款可以另行购买安置住房面积。选择方案一的,按每平方米2600元购买;选择方案二的,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但所购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七)安置住房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和腾空房屋的顺序号相加,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抓取安置住房房号;如相加顺序号相同,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者优先抓取。
被征收人在签约公告规定期限内第1天至第10天(以签约公告日期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给予被征收人15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公告规定期限内第11天至第15天(以签约公告日期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权利人应持“两证”或不动产权证、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权利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上述证件并持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将“两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注销手续。
(三)原被征收房屋“两证”或不动产权证齐全的,安置标准面积部分免交契税,超出置换标准面积部分的契税及其它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另需缴纳的税、费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置换后需缴纳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费用按唐山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五)安置用房交付使用时间是指新建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的时间。
(六)房产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7月1日后,以房屋登记薄为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为准,有争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八)征收有纠纷的房地产,由相关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相关权利人与相关部门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费先行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九)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十)公有住房承租人,可出售的公有住房且符合公有住房租赁政策的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可先按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现住房后,再给予征收补偿。不符合购买政策的,按唐山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区域征收范围内,已由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货币补偿、房屋置换安置或已有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再列入本补偿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路南区原点及东部片区进行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该区域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原点及东部片区(南新道以北、复兴路以西、新华道以南、车站路以东区域;南新道以南、复兴路以西、京山线以东、地震遗址公园——庞大汽贸总部以北区域;复兴路以东、南新道以南、陡河以西、吉祥路以北区域)按市资规部门划定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类建筑物、构筑物。
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三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三种方式之一。
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两种方式之一。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土地性质、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不动产权证齐全的,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行情报价,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均由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行情报价进行评估。
(l)根据房屋被征收前与安置用房的区位、土地性质、层次和店面宽度等因素差别,确定补偿系数。应置换面积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l至1.3倍计算。
(2)因房子设计和不可分割因素,回迁安置用房面积超出置换标准面积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7O%结算,安置用房面积小于置换标准面积部分,按回迁时安置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退款,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计算层次差价。
根据规划批准的具置,按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l:1的比例置换回迁安置用房。
因房子设计和不可分割因素,回迁安置用房面积超出置换标准面积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7O%结算,安置用房面积小于置换标准面积部分,按回迁时安置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退款,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计算层次差价。
采取按比例置换方式的,院内剩余土地,按原土地使用类型及取得方式、区位等级和剩余使用年限,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木制、铝合金、塑钢单层门窗)不另作评估,包含在房屋评估作价中;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及附属房屋、附属物,另行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1、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选择按比例置换或产权调换方式的发放两次。
2、大型机器设备给予拆卸、运输、安装费(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成品、半成品、货物、小型工具类的设备按吨/千米、人工给予补偿费(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1、商业用房用于商业经营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齐全、依法纳税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经营情况的不同,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给予6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也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
2、企业生产用房或利用其他用房作商业经营的,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齐全、依法纳税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经营情况的不同,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给予4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也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
商业用地:停产停业补偿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场地有效经营面积率(40%~75%)×补偿标准60元/平方米/月×35%×6个月。
工业用地:停产停业补偿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场地有效经营面积率(40%~75%)×补偿标准40元/平方米/月×35%×6个月。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停产停业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
5、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职工人数和金额,一次性补偿12个月。
以上1、2、3、4项补偿需满足以下条件:(1)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2)被征收房屋为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非住宅房屋;(3)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能够证明其生产经营存续状况的纳税凭证。
临时安置补助费,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5元计算,办公用房及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选择按比例置换及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安置用房或调换用房达到入住条件为止。需要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月起暂发放12个月(过渡期不足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暂发放月数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予以明确)。12个月期满后安置用房或产权调换用房仍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则按原标准继续发放至安置用房或产权调换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安置用房或产权调换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因被征收人原因不办理安置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搬迁补偿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领取。涉及租赁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凭征收补偿协议及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协议领取。
(一)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资规、城管、住建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认定结果区分情况做评估,予以相应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反法律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屋子的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含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应持“两证”或不动产权证、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权利及另外的事项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结婚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含共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上述证件到场签字,委托过程需有工作人员见证。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将“两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房产注销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按比例置换或产权调换后需缴纳的契税,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费用按唐山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三)安置用房或产权调换用房交付使用时间是指安置用房或产权调换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交付房屋的时间。
(四)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土地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7月1日后,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予以确认。
(六)征收有纠纷的房地产,由有关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相关权利人与有关部门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需将上述全部补偿款提存,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七)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八)本区域征收范围内,已由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或已有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再列入本补偿方案。